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三章 治理与开发第二十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专项资金的管理,依据受益快慢,逐步实行有偿扶持、滚动周转使用的办法,将回收的资金继续用于水土保持。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3年2月27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