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专项资金的管理,依据受益快慢,逐步实行有偿扶持、滚动周转使用的办法,将回收的资金继续用于水土保持。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3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