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土保持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有计划地对水土流失进行综合治理。

水土流失的治理应当与开发利用水土资源、发展当地生产相结合,在发挥综合效益的基础上,注重提高经济效益。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3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