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三章 治理与开发第十九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土保持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有计划地对水土流失进行综合治理。水土流失的治理应当与开发利用水土资源、发展当地生产相结合,在发挥综合效益的基础上,注重提高经济效益。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3年2月27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