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二章 预防与保护第十六条已修改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从事挖种药材、挖刨野生灌木、烧木炭、烧砖瓦、烧石灰等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禁止挖刨野生灌木。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3年2月27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