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二章 预防与保护第十七条已修改牧用的草地、草山、草坡,应当实行以草定畜,建设围栏,轮封轮牧,禁止超载放牧。水土流失严重的地方应当推行牲畜圈养,逐步改变野外放牧习惯。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3年2月27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