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二章 预防与保护第十一条已修改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可以根据本行政区的实际情况,提出小于二十五度的禁止开垦坡度,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禁止开垦的陡坡地的具体范围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施行前已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退耕计划,在建设基本农田的基础上逐步退耕,植树种草,恢复植被,或者修建梯田。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3年2月27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