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违法行为,均可以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被举报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及时答复。

对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