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源瑶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违法行为,均可以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被举报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及时答复。对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