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源瑶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爱护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地方法规 ·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