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源瑶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组织开展爱国卫生专项活动,倡导绿色健康的生活方式,增强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对影响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地方法规 ·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