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自治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自治县公安、自然资源、卫生健康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