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源瑶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环境卫生设施管理第四十一条有效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编制县城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并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