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源瑶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九条有效工业垃圾、医疗垃圾、动物尸体及变质腐烂的动物产品等有毒有害垃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单独收集、运输和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地方法规 ·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