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源瑶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八条有效因建设施工、装修等产生的建筑垃圾等废弃物,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清运,或者堆放在指定的地点,由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清运,清运费用由产生垃圾的业主承担。建筑垃圾必须运至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场所处置,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不得混入生活垃圾。地方法规 ·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