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饲养宠物应当依法进行疫病检疫免疫,依法需要进行疫病强制免疫的宠物,未经免疫不得携带外出。携带犬、猫等宠物外出时,应当由成年人用绳索牵领或者装入笼内,防止宠物伤人。饲养宠物不得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对宠物的粪便应当即时清理。

禁止在城区内饲养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

地方法规 ·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