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县县城建成区和县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

本条例所称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是指由县城道路、建(构)筑物、施工现场、公共设施、园林绿化、广告标志、户外灯饰、集贸市场、公共场所、河流水面和居住小区等构成的县城景观和环境卫生。

地方法规 ·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