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源瑶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十四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擅自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或者举办节庆、文化、体育活动等特殊需要,在道路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在建设或者活动期间,保持周围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并在建设或者活动结束后及时拆除、清理临时设置的设施和产生的废弃物。地方法规 ·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