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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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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源瑶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五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绿道、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设摊经营、流动摆卖、兜售物品。

道路两侧和广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内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和外墙设摊经营。

地方法规 ·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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