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源瑶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十五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绿道、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设摊经营、流动摆卖、兜售物品。道路两侧和广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内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和外墙设摊经营。地方法规 ·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