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新建、改建建筑物的阳台和窗户的护栏、防盗网、空调设备托架、遮阳(雨)篷、公用电视接收系统、公共信号发射接收器等设施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设置,已建成但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应当逐步改造。

地方法规 ·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