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企业未采取扬尘防治措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