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运输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在城市规划区内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在城市规划区外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违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