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公路和道路的管理者、产权人应当加强公路和道路的保洁与维护,按照作业规范进行清扫,并及时修复破损的公路和道路,避免扬尘产生。
城市道路清扫保洁作业应当达到本市执行的市容环境卫生作业质量标准,并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规定:
(一)城市主次道路应当实行机械化吸尘式清扫,其他道路逐步推广机械化吸尘式清扫;
(二)采用人工方式清扫的,应当采取有效的抑尘措施;
(三)道路洒水或者喷淋应当按照管理部门规定的作业频次进行并保持作业车辆干净;
(四)道路冲洗后两侧的泥土、泥浆及垃圾应当及时清理;
(五)下水道清疏的污泥应当在当日清运,不得在道路上堆积。
旅游景区、广场、公园、车站、停车场等公共场所,其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清扫保洁,防止扬尘污染。
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