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规定:

(一)编制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和扬尘污染防治费用使用计划,保证扬尘污染防治费用专款专用;

(二)在施工主出入口外墙上或者其他显著位置公示扬尘污染防治责任主体及责任人、防治措施、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以及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和公众监督;

(三)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并与具备相应资格的运输企业、建筑废弃物处置场所签订处置协议,及时清运建筑土方和建筑废弃物;

(四)实行施工总承包管理的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分包单位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并与分包单位签订相关管理协议,督促分包单位全面落实各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