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防治措施第十条有效建设项目监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规定:(一)将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纳入监理范围;(二)建立监管台账,记录监管情况;(三)发现施工扬尘污染行为,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改正;对不立即整改的,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及有关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