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建设项目监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规定:

(一)将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纳入监理范围;

(二)建立监管台账,记录监管情况;

(三)发现施工扬尘污染行为,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改正;对不立即整改的,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及有关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