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漳平市人民政府奇和洞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遗址的保护、管理、研究和利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奇和洞遗址保护规划的具体实施;
(二)保护遗址安全和环境风貌,防火防盗、治理水患、加固危岩,防范水蚀风化等灾害发生;
(三)监测、维护古人类生产生活区域的文物本体;
(四)依法展示出土文物和有关资料,开展学术研究和科普宣传教育,建立遗址信息数据库,向社会提供遗址信息展示服务;
(五)开展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制止破坏遗址及其环境风貌的行为;
(六)依法配合遗址的考古发掘,会同有关部门对遗址内考古发掘活动进行监督;
(七)其他与遗址保护有关的工作。
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