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奇和洞遗址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应当严格遵守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奇和洞遗址保护规划。

漳平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和旅游发展规划等,涉及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应当符合奇和洞遗址保护规划,不得破坏遗址周边的环境风貌。

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