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龙岩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对奇和洞遗址保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给予相关政策支持。

漳平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奇和洞遗址的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国土空间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漳平市文化和旅游(文物)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做好奇和洞遗址保护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漳平市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遗址保护的相关工作。

象湖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遗址保护的相关职责。

灶头村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遗址保护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