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奇和洞遗址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在奇和洞遗址保护范围内实施禁止行为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六项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七项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八项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文物)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