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在奇和洞遗址保护范围内实施禁止行为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六项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七项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八项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文物)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