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在奇和洞遗址保护范围内实施禁止行为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六项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七项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八项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文物)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