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在奇和洞遗址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文化和旅游(文物)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