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在奇和洞遗址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符合奇和洞遗址保护规划并经依法批准的除外。

在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所建工程的体量、风格、高度、色彩等应当与遗址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遗址环境风貌。

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