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乡村振兴促进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政策的宣传。鼓励、支持和引导各类组织和个人参与服务乡村振兴,对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乡村振兴促进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