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乡村振兴规划,各有关部门应当结合部门职能编制专项规划或者方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制定实施计划或者方案,形成乡村振兴规划体系。乡村振兴规划的编制,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符合当地实际,统筹城乡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基本公共服务、资源能源、生态环境保护等布局。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