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低收入人口、欠发达地区帮扶长效机制,健全易返贫致贫人口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协调,持续推进山海协作和对口帮扶,加大对革命老区、偏远山区、海岛以及少数民族乡村支持力度,从产业布局、项目安排、财政扶持等方面有针对性地给予重点支持。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