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十章 监督管理第六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农村、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乡村振兴规划制定和实施情况、乡村振兴各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农业农村投入优先保障机制落实情况、乡村振兴资金安全及其绩效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依法予以处理。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