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7

In force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农村、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乡村振兴规划制定和实施情况、乡村振兴各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农业农村投入优先保障机制落实情况、乡村振兴资金安全及其绩效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依法予以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