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乡村振兴促进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并组织开展对下一级人民政府乡村振兴促进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