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十章 监督管理第六十五条有效建立乡村振兴促进工作报告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乡村振兴促进工作情况。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乡村振兴促进工作情况。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乡村振兴促进工作情况。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