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十章 监督管理第六十四条有效建立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制度,并将实绩考核结果作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推进乡村振兴工作情况应当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并强化年度督察。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