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的统筹协调、服务指导和检查推动,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乡村振兴促进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