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农产品加工与流通领域应用系统建设,支持乡村电子商务平台建设。加强与电子商务相配套的物流基础设施建设,降低物流成本,促进乡村电商与寄递物流融合发展,建设线上线下融合的现代乡村商品流通和服务网络。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