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六章 组织建设第四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引导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挥依法管理集体资产、合理开发集体资源、服务集体成员等方面的作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保障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从集体经营收入中获得收益分配的权利。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