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六章 组织建设第三十九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和支持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健全完善议事决策、管理监督等制度,保障农民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推进农村协管员队伍、职能、经费整合,加强培训,提高综合素质。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以数字化等形式充分公开村务,发挥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公序良俗在村民自治中的作用。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