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和支持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健全完善议事决策、管理监督等制度,保障农民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推进农村协管员队伍、职能、经费整合,加强培训,提高综合素质。

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以数字化等形式充分公开村务,发挥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公序良俗在村民自治中的作用。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