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五章 生态宜居第三十二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巩固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推行林长制,大力开展造林绿化,在林分结构改造中,推动名优树种置换,推广适合本地的高碳汇树种,加强古树名木资源保护,提高森林生态效益。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