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巩固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推行林长制,大力开展造林绿化,在林分结构改造中,推动名优树种置换,推广适合本地的高碳汇树种,加强古树名木资源保护,提高森林生态效益。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