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五章 生态宜居第三十三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河湖长制,加强湿地资源以及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加强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推进重点流域、小流域和海湾、海岸带水环境综合整治。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