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在封山育林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乡(镇)或自治县人民政府给予表扬或奖励。

(一)护林员严格履行职责,护林工作成绩突出的;

(二)发现破坏森林资源等违法犯罪行为,敢于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或检举有功的;

(三)发现林火,迅速组织群众扑救并及时报告,明显减少火灾损失的;

(四)研究、推广节柴新技术,降低耗能效果显著的。

地方法规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