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烧柴实行按年按户限量,按自治县人民政府的规定,分别由乡(镇)林业站、国有林场批准。

烧柴不准砍伐用材林,可由速生薪炭林,采伐、造材、加工剩余物和在承包山林内割灌木解决。提倡烧秸杆茬子、蒿草树叶。

推行建节能炕灶,实行多能互补、开发利用新能源。

地方法规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