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护林员的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保护森林资源的法律、法规。

(二)巡护山林,有权制止盗伐、滥伐林木、随意在野外用火、非法猎取列入保护的野生动物等破坏森林资源行为,并有权送交或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