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违法建设治理规定第二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含滨海新区管理委员会、松山新区管理委员会,下同)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建立协作联动、目标考核和行政问责机制,并将违法建设治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违法建设治理地域责任制、日常巡查制度和投诉举报制度,实行查处机关、街道、社区、村组、物业小区相结合的网格化监管。地方法规 · 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