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查处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有关规定,负责违法建设的具体查处工作。

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违法建设治理相关工作。

查处机关可以与有关单位建立行政执法协助机制,制定制止违法建设的具体措施。

地方法规 · 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