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有效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开展违法建设治理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违法建设,是指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定的下列情形: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二)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三)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四)临时建(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未拆除的;

(五)其他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违反土地、水利、交通运输、林业、消防、文物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处。

地方法规 · 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